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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机构改革落地,人类遗传资源监管职能正式由科技部划转至国家卫健委。近期发布的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完成全体系规则重构,摒弃过往 “一刀切” 监管模式,确立 “严控安全风险、释放产业创新” 核心导向,兼顾生物安全、受试者权益保护与生物医药行业发展,未来将替代原科技部 21 号令成为行业合规核心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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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厘清监管边界,三大核心定义完成减负修订

本次文件最关键的优化,是清晰划分监管与豁免范畴,从源头降低医疗机构、企业合规成本。

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层面,仅含完整细胞的血液、人体组织、细胞株等纳入监管;无细胞体液、常规采样拭子、诊疗短期留存样本无需遵循专项管理要求。

在遗传资源信息层面,仅基因组、转录组等核酸序列原始数据受管控;临床病历、医学影像、生化及蛋白代谢检测数据完全豁免,医院日常学术交流、数据共享不再受基因信息出境条款约束。

在外方主体认定上,新规采用量化标准,仅境外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超 50% 才判定为外方机构,少量外资参股不再受限;港澳内资控股单位视同中方主体。同时明确刚性红线:境外机构、个人禁止单独在境内开展样本采集、长期保藏工作。


二、全业务链条政策调整,简化常规、收紧高风险场景

(一)样本采集:许可门槛大幅提升

旧规采集 3000 例样本即需审批,新规仅两类项目需办理采集许可:样本总量超 10000 例的人群队列研究、重要遗传家系及偏远特殊人群资源采集。3000 至 10000 例临床研究无需前置许可,多项目同步开展可合并申报,严禁拆分样本量规避监管。

(二)样本保藏:区分诊疗留样与科研库

仅长期运营的科研生物样本库需申请保藏许可;医院诊疗临时留样、教学小规模样本全部豁免。持证保藏单位需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台账,完整记录样本存储、使用、处置全流程,确保全程可溯源。

(三)跨境合作实行双线管理

跨境基础科研合作需取得卫健委行政许可,要求中方人员全程实质参与,全部原始数据、研究成果留存国内。境外药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仅需备案,无需许可,前提为样本采集、检测、销毁全程在境内完成,实体样本不流出境外。项目变更分级管控,样本量小幅浮动、机构更名等轻微调整仅书面备案,研究目的、申办方变动等重大变更需审批。

(四)样本与基因数据出境分类管控

实体生物样本出境需单独申请专项批复;基因数据对外传输实行差异化报备机制,商业合作需事前上报,学术论文数据上传国家生物信息中心即完成报备,公共开放数据库数据可直接豁免。

(五)审批监管流程优化

常规许可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,公共卫生应急场景开通 5 个工作日快速通道。监管推行分级机制,合规记录良好机构减少抽查频次,失信高风险单位强化巡查。企业法人为合规第一责任人,需建立完整样本台账,常态化开展内部合规培训。


三、不同机构合规实操要点

医疗机构迎来显著减负,影像、常规检验数据脱离人工监管,万例以下临床研究流程简化;仅自建大型科研样本库、万人队列、特色人群资源采集项目需严格落实审批要求。

药企与 CRO 机构开展境外新药临床试验仅需备案,外资持股低于 50% 无需按外方标准管控;需重点警惕基因测序原始数据出境报备义务,外资控股主体不得独立开展样本采集。

科研院所、基因测序企业中小规模研究申报门槛降低,普通临床配套检测不受专项监管;自建长期样本库、境外基础科研合作仍需完整审批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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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行业总结与合规提示

本次细则修订核心思路清晰:高风险领域从严管控,常规临床、研发场景全面减负。监管重心聚焦万人大型队列、特色遗传资源、样本与基因数据跨境传输、外方独立开展人遗活动四类风险场景,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医疗、新药研发的制度束缚。

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结束,正式发布文稿或存在小幅调整,新规落地后将设置过渡期衔接存量在办项目。各单位可提前梳理项目样本规模、企业股权结构、样本存储用途,对照新规完成内部合规自查,提前优化申报与样本管理流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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